为了保障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家属及在校内施工、做工或服务的人员凭本校发的《出入证》进出校门。
三、来访客人须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填写会客登记表进校,离校时再填写离校时间。学生在上课时间(每天上午和下午课外活动前),概不会客。
五、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交验本校有关部门证明或《出门证》,出校物资与证明不符时,不得放行;携带私人物品出校门,须交验本人所属单位证明或凭本校个人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
六、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推)无锁自行车出校门,须交验本车执照。
七、机动车进入学校,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未经门卫允许,校外机动车不得擅自进入校园;23时至次日晨6时,除特殊情况外,校外机动车禁止入内。未经保卫处或总值班同意,校外机动车不得在校内存放。
八、门卫人员有查询出入校门人员、车辆及所携带物品的权力,任何人不得拒绝查询。
1、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实际悔改表现者,处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2、根据违反本细则的情节轻重程度、态度好坏,情节严重,上报学校处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3、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或经济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学校保卫处调解或裁决,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或赔偿。
4、罚款由保卫处负责执行,罚款金额按学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