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秩序,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兰州工业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兰州工业学院所属的所有校区,包括本校区、南校区、家属区等区域。
二、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一)以下车辆须办理通行证:
1、学校公务车辆;
2、教职工所属车辆;
3、经常进入校园的车辆。
(二)“通行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公务车、教职工所属车辆由所在处室、单位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登记表》后,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保卫处消防科,统一办理。
2、在家属院居住的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携带户口本、驾驶证和行驶证,到保卫处治安科申请登记,现场办理。
3、校内长期务工人员车辆,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到保卫处治安科申请登记,现场办理。
4、给校内食堂、超市等送货车辆和家属院租房人员车辆,持经销单位介绍信、租赁协议、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到保卫处治安科申请登记,现场办理。
在校学生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三)兰州工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一年,一车一证、不得伪造或转借。通行证到期前10天,车主应主动到保卫处换发新证。
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在进入校园和家属院时,应当将通行证放置于机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明显位置,主动接受门卫查验。
(二)上级部门来学校检查指导工作的,由接待部门(单位)向保卫处预约,经执勤人员确认后直接放行。
(三)临时来访车辆应当填写会客单,凭有关证明文件进入校园,出校园时接待部门应在会客单回执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执勤人员凭会客单回执放行。
会客单回执上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的,按临时停放车辆处理。
举办会议、比赛等大型活动或一次来访车辆超过三辆的,主办部门(单位)须提前一天预约。
其它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四)经执勤人员允许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执勤人员必须按照门卫制度查验有效证件,对外来车辆及人员如实登记。
禁止无牌无证的车辆进入校园。
(五)饮食服务中心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由车辆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管理,在校内按照学校要求行驶和停放。
(六)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遇到行人应停车避让。
(七)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区域和停车位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来访车辆按值班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锁好车门,保管好车内物品。
(八)进入校园的车辆,如遇学校重大活动,应按学校要求,停放在指定区域。
(九)客运车辆一般不允许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可由门卫值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出租车长时间在校园停放,如有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允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停放。
(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四、车辆载物出门,物品所属部门(单位)须出具物品出门证明文件,实行一车物品一份证明文件,随车同行,交大门口执勤人员后放行。
单位、部门出具的物品出门证明文件需加盖部门(单位)印章。
不具备本条条件的,执勤人员有权拒绝物品出门。
其它大件物品出门参照本条执行。
五、执勤人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格落实岗位职责;要及时巡查,保障校园道路畅通。
六、校园内行驶车辆实行责任自负原则,在校园内出现任何交通事故,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所有车辆进入家属区应服从并配合值班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影响交通,情节严重的,执勤人员有权收回通行证,由保卫处取消办证资格,按照临时车辆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临时车辆,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专关于加强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兰工专[199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