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实验室须设立安全员。安全员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安全员须具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基本技能。
安全员姓名、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须在本实验室内外显著位置公布。
二、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三、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贵重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室,应当逐项登记批准领导信息、搬离时间、搬运人信息、车辆信息、流向、用途。
四、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教学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内因科研、教学需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须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由实验室设置专门存放仓库,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入库、出库登记手续,注意防火、防爆。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实验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离开校园,须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应当逐项登记批准领导信息、出库时间、领用人信息、车辆信息、运送人员信息、流向、用途等。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国家管制流通的实验用品,需相关机关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出入校园。
六、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实验教学工作完后,注意关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方可离人。
八、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造成损失,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