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企业及实行承包、租赁的校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驻校企业负责人、承包人、承租人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加强隐患整改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与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内所有外来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保卫处实施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有关防火工作文件、指示,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的政治影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标准确定学校防火重点单位和部位,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四)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消防设施建设方案,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购买、配备、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适用,保障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事后报告;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制定学校灭火预案;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同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意见;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十)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协助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它驻校企业、承包、租赁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所、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充电桩、仓储库房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各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不断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与基建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学校总体基建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时,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纳入规划与设计,并征求保卫处的意见,做到消防安全设施项目与基建项目同时配套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所有消防设计项目建设经费应列入该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需要变更的,应告知校保卫处并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用电管理部门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气火灾。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使用单位等地严禁烟火,临时用火要办理“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条 生产、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需要销毁时,应事先报请校保卫处核准。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资料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经校保卫处预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停电、停水、通信或交通线路中断,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图书馆、餐厅、教学楼、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学校保卫处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须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火灾处置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条件,不得妨碍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往火场,维护火场秩序,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禁止未成年人参加灭火救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迅速疏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关领导或保卫处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转移可燃气体和液体,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治安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七)遇到依靠学校能力不能扑救的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校大门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引导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到达后,学校领导或保卫处火场指挥员应向其介绍起火情况和水源,组织人力、物力协助扑救火灾。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调查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追究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部分,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水带、水枪、水基、干粉、二氧化碳等各类灭火器材。
第五十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防高温、防冻、避雨、防潮、通风、显眼易取的地方,严禁将其锁进走道、办公室、实验室内。
第五十一条 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消防灭火的应急专用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扑救火险时摆弄、喷射灭火器,开启消火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志。
第五十二条 室内外消火栓除发生火警火灾应急使用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埋压和圈占,不准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堵塞通道,妨碍使用。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在保卫处指定的显眼易取的位置,不得擅自移动。配备在各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工作人员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扑灭初起火灾的知识。
第五十四条 全校消防设施及器材由保卫处负责从正规渠道招标购买、维修、保养及淘汰,并标明购置、维修时间。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保管,其维护任务要落实到人。行政、教学、科研的消防器材经费由学校解决,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经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灭火器材的维修与报废规定:
(一)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 5年,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手提贮气式干粉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 8年;手提贮压式、推车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12年;
(二)手提式、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清水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6年;
(三)上述各种灭火器材的功能性检查时限: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凡使用过的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材须及时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或驱动气体;
第五十六条 临时需要动用消火栓时,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爱护消火栓,节约用水;使用完毕,须恢复原状。消防水带用毕后,应放在阴凉处风干后归还到原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负责赔偿。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校保卫处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防火安全实际需要时,应保障及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认真落实公安、保卫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和本细则,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六)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生命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七)对查明火灾原因提供重要线索的;
(八)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情节与后果严重的,报请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有关当事人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举办各种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比赛、演出等活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通知,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堵塞、挤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四)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动用、故意损毁消防设施、器材造成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拒不改正的;
(七)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带入火种、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九)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强令冒险作业的。
第六十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可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相应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一)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未报经审核即开工兴建的;
(二)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接收使用的;
(三)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可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以相应处罚,并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予验收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保卫处可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按《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国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报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与后果严重的,报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兰州工业学院安全稳定信息搜集和研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梳理学生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排查和关注特殊群体学生,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有效地落实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各项措施,按照“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妥善处置、确保平安、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一)分析研判特殊事件、特殊环境对校园安全稳定产生的影响及其对策。学校所在地区环境和学校自身环境发展变化。
(二)分析研判特殊时期、重要敏感时期,校内特殊群体和重点人物可能对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影响,同时研究解决办法。
(三)分析研判学生意外伤害、死亡事件等校园安全突发事故、群体性集会游行等事件的信息收集、上报及其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四)分析研判学籍管理、招生就业、后勤服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情况,同时研讨处理办法。
(五)分析研判校园交通安全、治安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水、电、气、暖等基础设备和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如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分析研判学生心理健康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园网络安全、实验实训安全、学生公寓安全、教职工居住区安全、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有效促进校园安全稳定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七)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任务,通报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联络员队伍,做好信息收集、研判、上报工作,随时关注网络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生安全稳定形势研判的具体方法:
(一)班级层面。辅导员负责所在班级的学生安全稳定研判工作。要通过走访学生寝室、谈心交流等方式,重点排查和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状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刻上报学院。同时,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部、学生党员、寝室长等学生骨干力量要注意全面收集、分析、梳理本班学生反映和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有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二)学院层面。学院层面要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以及组建学生信息员队伍等方式,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安全稳定信息收集管理工作。要对班级、辅导员所反馈的信息和通过其它各种渠道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即时研判。学院层面能处置的应快速妥善处置,不能处置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分类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三)学校层面。学校安全稳定形势研判采取例会方式进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参会各单位进行会前的充分准备,提前收集情况并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指定汇报人进行专题汇报,最后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研判结论和整改措施。
(四)深度研判。该项工作每学期开展 1-2 次。着重把握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规律性特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将研判的结果应用于日常安全稳定管理各项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和研判例会明确的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及时组织整改并反馈。对研判中排查出的重点领域、难点、热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跟踪分析,掌握深层次趋势和动向。
第六条 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研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适时主持会议,认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各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反馈渠道,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安全稳定信息第一手资料,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按照信息分类报送对口职能部门,同时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学院、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从各自的职责范围出发对安全稳定形势提出研判意见,并为综合研判及时提供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学院、各部门重视安全稳定工作的具体表现,作为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途径,要逐级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并作为重要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工业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涉及校内人员100人以上或涉及人员不足100人但有20%为学校以外人员参加的非教学类活动均视为校园大型活动,须纳入本办法管理。下列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举办,可不适用本办法:
(一)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单位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学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教学活动。
第三章 举办条件
第三条 所有承办活动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甘肃省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定;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明确的举办部门或单位;
(四)有明确的举办单位领导人和具体负责人;
(五)不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的教学活动;
(六)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有关风俗习惯;
(七)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规定,有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八)不得进行商品交易活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的前两个工作日向学校综治办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并附所办活动的内容简介及能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经活动场所管理单位部门确认的本次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如需悬挂横幅应按《兰州工业学院悬挂张贴宣传品管理办法》的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经综治办批准后,送学校保卫处安全审查及备案。保卫处安全审查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责任事项
第六条 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学校财产、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责任;保卫处负有检查、督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为:
(一)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综治办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并委派保卫处组织实施。
(二)凡校内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保卫全面负责。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三)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馆)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场地(馆)出借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由出借部门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六章 参加活动人员规定
第七条 凡参加活动人员因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第八条 凡参加活动人员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工业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积极有效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排查整改校园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各单位、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 全校性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餐厅、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餐厅、餐厅小卖部、学院实习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九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单位、各部门自排自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排查整改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逐级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自查每两周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向所在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域内所有单位、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由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各单位、各部门限期整改,各单位、各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验收,同时将材料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督办。安全隐患所在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见附件一)、《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见附件二)和《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见附件三),实行“黄、橙、红”三级督查警告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由学校综治办挂牌督办,《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由各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挂牌督办。挂牌方式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其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二十条 保卫处应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若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学校将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追债办法》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
2.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
3.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
附件1: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存根)
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
签发人: 经办人:
:
经检查,你单位(部门)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为确保校园安全,请于 年 月 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并填写《回执》报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2335593),学校综治委将在适当时间前来回访检查。
责任人(签名): 电话: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
回访记录:
回访人: 回访日期: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
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
:
经检查,你单位(部门)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为确保校园安全,请于 年 月 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并填写《回执》报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2335593),学校综治委将在适当时间前来回访检查。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回执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回执)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根据 年 月 日发来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所列的安全隐患,我单位(部门)已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整改(可另附页):
请于 年 月 日前来回访验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部门) (盖章)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存根)
兰工院综治委【橙】字 第 号
签发人: 经办人:
:
学校综治委于 年 月 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隐患:
学校综治委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部门)发出了《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经回访上述隐患尚未整改或虽已进行整改但验收不合格。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你单位(部门)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对上述隐患进行整改,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将整改情况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2335593),学校综治委将在适当时间进行第 次回访检查。
责任人(签名): 电话: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
第 次回访记录:
回访人: 回访日期: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
兰工院综治委【橙】字 第 号
:
学校综治委于 年 月 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隐患:
学校综治委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部门)发出了《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经回访上述隐患尚未整改或虽已进行整改但验收不合格。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你单位(部门)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对上述隐患进行整改,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将整改情况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2335593)。学校综治委将在适当时间进行第 次回访检查。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回执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回执)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根据 年 月 日发来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橙】字 第 号),我单位已对所列安全隐患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整改(可另附页):
请于 年 月 日前来回访验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部门) (盖章)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存根)
兰工院综治委【红】字 第 号
签发人: 经办人:
:
学校综治委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隐患:
学校综治委已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部门)先后发出了《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和《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橙】字 第 号),分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经两次回访上述隐患仍未整改或虽已进行整改但验收不合格。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现责成你单位(部门)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对上述隐患整改完毕,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填入《回执》后提交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2335593)。否则,学校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追究你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综治委在 年 月 日前进行第 次回访检查。
责任人(签名): 电话: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
第 次回访记录:
回访人: 回访日期:
领导意见: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
兰工院综治委【红】字 第 号
:
学校综治委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隐患:
学校综治委已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已向你单位(部门)先后发出了《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黄】字 第 号)和《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橙】字 第 号),分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经两次回访上述隐患仍未整改或虽已进行整改但验收不合格。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现责成你单位(部门)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对上述隐患整改完毕,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填入《回执》后提交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2335593)。否则,学校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追究你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综治委在 年 月 日前进行第 次回访检查。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回执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回执)
兰州工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根据 年 月 日发来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兰工院综治委【红】字 第 号)所列的安全隐患,我单位(部门)已采取下列措施整改完毕,请综治委前来回访验收。
整改措施如下(可另附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部门) (盖章)
责 任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