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涉及校内人员100人以上或涉及人员不足100人但有20%为学校以外人员参加的非教学类活动均视为校园大型活动,须纳入本办法管理。下列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举办,可不适用本办法:
(一)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单位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学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教学活动。
第三章 举办条件
第三条 所有承办活动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甘肃省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定;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明确的举办部门或单位;
(四)有明确的举办单位领导人和具体负责人;
(五)不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的教学活动;
(六)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有关风俗习惯;
(七)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规定,有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八)不得进行商品交易活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的前两个工作日向学校综治办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并附所办活动的内容简介及能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经活动场所管理单位部门确认的本次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如需悬挂横幅应按《兰州工业学院悬挂张贴宣传品管理办法》的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经综治办批准后,送学校保卫处安全审查及备案。保卫处安全审查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责任事项
第六条 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学校财产、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责任;保卫处负有检查、督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为:
(一)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综治办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并委派保卫处组织实施。
(二)凡校内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保卫全面负责。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三)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馆)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场地(馆)出借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由出借部门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六章 参加活动人员规定
第七条 凡参加活动人员因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第八条 凡参加活动人员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