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设施、财产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三条 学校治安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兰州工业学院所属的所有校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校区内部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稳定。
第七条 学校治安管理依靠和动员全校师生,实行综合治理。学校师生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区治安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场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第九条 凡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尚未达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的标准,则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学校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 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学校师生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对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实施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攀爬栅栏、围墙,禁止破坏校内公共设施以及破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赌博、侮辱女性、传播淫秽制品等涉黄赌毒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开展非法宣传活动、张贴危害国家统一与安全的标语。禁止传销行为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宣传等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组织与个人在校区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邪教组织,敌对势力的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程序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九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门禁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人员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拾废品及其他无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各种形式的经商售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批准。
第五章 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报告等(人数超过500人)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由主(承)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工作部应当最迟在活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向保卫处备案,不得扩大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第七章 安全防范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校内人员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骗工作。凡有盗窃行为,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校外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校内治安环境。
(一)本规定所称的“校外人员”是指除教职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进入校园从事施工、维修、运输等工作的各类临时工作人员;
2.进入校园开展业务合作、交流、参观访问的外单位人员;
3.在校内举办讲座、培训、演出等活动的非本校的授课、参演人员等;
4.进入校园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员,如餐饮、物业等经营性群体;
5.学生家长及其他因私事来校的非本校人员;
6.来校参加各类考试、竞赛等活动的非本校考生;
7.进入校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户及其家属。
(二)用人单位(部门)必须坚持先审查后用人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部门)详细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门禁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开展各类活动。
(三)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各用人单位(部门)需加强校外人员管理,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防止校外人员从事破坏校园安全稳定的活动。
2.用人部门对所用校外人员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其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处理当事人外,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校外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2.在校园内活动时,要维护校园的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进行任何扰乱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3.爱护校园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损坏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保持校园的整洁和美观。
4.注意自身言行举止,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不道德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5.若在校内举办活动,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6.对于学校的保密信息和内部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不当目的。
7.遇到突发情况或紧急事件时,要积极配合学校采取的应急措施,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8.离开校园时,要遵守学校的门禁规定,不得在校园内无故滞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及各用人单位(部门)处理。教职员工由保卫处通报相关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兰工院〔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