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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2025年10月15日 15:49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州工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巩固“全国文明校园”建设成果,维护和谐文明、安全有序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园道路交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原则;

(二)坚持文明通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道路上参与交通行为的行人机动车驾乘人员、非机动车驾乘人员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作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安全管理、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违规违章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按照出入校园车辆的功能和用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按单位(部门)实行分类管理:

1.校内机动车辆:校内公务车辆、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合同工)的私家车等;

2.校外机动车辆:保障服务车辆、来访车辆、施工车辆等;

3.校内非机动车辆:校内部门保障所用及师生员工所属的两轮、三轮电动车等;

4.校外非机动车等车辆;

5.特种车辆等。

第六条 校内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按相关规定办理校园车辆门禁系统,办理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家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等材料,实行年审制。

第七条 校外机动车辆中的保障服务车辆按照使用情况分为固定车辆和临时车辆。固定车辆按年卡方式办理校园门禁系统电子通行证。临时保障服务车辆、来访车辆、施工车辆等进校严格按照学校预约报备制度执行,提前一天报备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及地点停放。

第八条 校内非机动车辆因工作或生活需要进出校园者由车主所在单位(部门)登记造册审核后,报保卫处备案之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九条 校外非机动车辆进校严格按照学校预约报备制度,提前一天报备,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及地点停放。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执勤保安应询问来意并主动疏通道路、引导行人车辆避让,确保安全快速通行。

第十一条 校内机动车辆免费通行,校外车辆根据《兰州工业学院机动车停放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工业学院兰州新区校区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按年卡或计时收费进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门出入管理。七里河北校区北门、南校区西南门、新区校园北门和东门实行智能管理。七里河北校区西南门、南校区西北门、新区校区南门,根据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分时段开闭大门。

第十三条 校园实行限速禁鸣通行。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在校门、转弯路、人流密集路段等路段行驶时,应减速慢行。车辆禁止在校园鸣笛。

第十四条 校园主干道路实行高峰时段限行。根据学生上下课情况及交通状况采取高峰限行管制措施。

第十五条 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危废处置车辆进入校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报备,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严格按照学校设立的行车标识、禁令标志规定行驶,严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下列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一)无号牌及无行驶证的;

(二)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须审批后方可通行;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特殊应急情况,可以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九条 学龄前儿童、行走障碍者,在校园内行走时须有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和带领。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 学校划定或标定机动车辆停放区域,机动车辆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按照导向标识,规范停放。校车等其他车辆在主要道路上、落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划定或标定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电动车、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须在划定或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处规范停放。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时应将车主联系方式放置于车辆明显部位。对于车辆在校内停车场地遭遇盗窃、刮擦、碰撞等人为破坏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学校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类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和各路口停放,严禁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

第五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校园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二)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行驶中接打手持电话;

(三)在通过路口和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四)自觉维护校内环境卫生,不得向车外乱抛垃圾、杂物,不得在校园道路及停车场内冲洗车辆。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行者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

(二)骑行者应靠右慢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骑自行车带人,不得在校园内追逐嬉闹,不得撒手骑车,不得戴耳机骑车;禁止骑车冲坡及在人员密集的地段快速骑行;

(三)禁止非机动车在校园携载超大货物。

第六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公共交通设施,不得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毁损校园内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方、两侧设置或悬挂宣传栏、广告牌、横幅等各类宣传标牌或宣传广告,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报批后方可设置,但不得影响交通标识和妨碍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道路或道路两侧从事挖掘、维修等施工作业,其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一天报备。施工时应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做好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开展大型活动以及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应提前进行报备,并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道路上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七章 校园交通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停、超速、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其他违反交通规定的校内车辆,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行为按一年累计;同时,视情节轻重在校内进行通报。

(一)对于违停、逆向行驶、超速、不按规定路线等违规行为的处理:

1.首次违规者,采取记录、贴违停通知单、电话告知等方式进行提醒告知;

2.第二次违规者,采取记录、贴违停通知单并在校内通报车主信息,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将车辆取消通行授权1个月(禁止进入校园1个月)

3.累计三次以上违规者,取消通行授权3个月(禁止进入校园3个月)

4.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在主干道及校门停放等影响道路通行并引发交通堵塞等违规行为,取消车辆通行授权并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二)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工作生活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外车辆在校园违停、超速、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的,参照校内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重超速或行为严重者责令其离校并禁止进入校园,同时通报主管部门或报备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或阻塞交通时,经告知当事人不驶离的,请辖区交警部门协助对其车辆采取拖车方式进行清障,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本人承担,并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冲杆、拒不缴费或恶意堵塞交通者,交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交通管理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离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提醒不予纠正的,学校有权将物品搬离现场,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损坏校园道路、各类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八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保卫处协助配合。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联系120急救中心,同时向交警部门报警;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一致,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工业学院七里河校区和兰州新区校区,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兰州工业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兰工院2014〕9号)、《兰州工业学院车辆管理规定》(兰工院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