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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修订)

2026年09月22日 10:30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兰州工业学院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严格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各单位、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协调、监督全校性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老化等现象。

(五)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水源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

(六)宿舍、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餐厅、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餐饮、超市等各类经营场所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质量等相关标准和要求;餐厅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

(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或是否建立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各类涉校涉生网络舆情是否监管到位、研判处置及时。

(十五)其它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四章 排查整改落实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逐级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反馈业务相关单位、部门并协调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全校性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各单位、各部门限期整改,各单位、各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督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所在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保卫处应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存在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学校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