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部门(单位)面向校内人员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学术作品展览、各类经营场所展销等活动;
(四)晚会、毕业生庆祝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就业招聘会等活动。
学校体育馆、各类会议室等场所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举办条件
第三条 所有承办活动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甘肃省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明确的举办部门或单位;
(四)有明确的举办单位领导人和具体负责人;
(五)不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的教学活动;
(六)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有关风俗习惯;
(七)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八)不得进行商品交易活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与活动场所管理单位沟通确认后,在活动举办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提供活动简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学校保卫处安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审批备案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如需悬挂横幅应按《兰州工业学院悬挂张贴宣传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保卫处安全审查及备案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责任事项
第六条 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学校财产、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责任;保卫处负有检查、督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为:
(一)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委派保卫处组织实施。
(二)校内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保卫全面负责。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三)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馆)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场地(馆)出借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由出借部门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六章 参加活动人员规定
第七条 参加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第八条 参加活动人员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