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秩序稳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与校园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全员参与、全域覆盖、全程管控的校园消防安全治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牵头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校内实行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的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承包人、承租人、实际经营管理人全权承担。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管辖区域消防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议事日程,落实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防演练,健全防火安全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持续提升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校内施工单位、经营服务主体及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排查整改身边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火警、参与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自救的消防安全义务,自觉遵守校园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筹推进校园消防安全制度建设、日常监管、隐患督办、宣传培训、应急处置、设施管理等工作。全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及所有入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主动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审定并发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专项工作方案;
(二)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专项整改经费,定期主持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三)统筹落实消防安全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为校园消防工作开展提供全方位支撑;
(四)督导全校消防安全常态化检查、专项排查及重大火灾隐患闭环整改,及时处置校园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
(五)牵头组建学校志愿消防队、应急抢险队伍等群防群治消防组织,常态化开展自防自救能力建设;
(六)与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压实层级消防责任;
(七)审定学校总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统筹组织全校性消防应急演练;
(八)支持校园消防科技创新、智慧消防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
(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督导火灾事故调查、复盘整改、责任追究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统筹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修订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作细则,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清单;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专项整改经费使用方案;
(四)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校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督导各类火灾隐患限期闭环整改;
(五)督促落实全校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标识、消防通道的日常维保、检测、更新,确保完好有效、畅通可用;
(六)统筹管理学校志愿消防队、消防应急队伍,规范队伍建设、培训、值守及应急处置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覆盖、分层分类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领导下,保卫处具体落实全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文件,按程序报批后落地实施;
(二)精准划定校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明确各级责任人、管理人,实行分级分类、清单化、网格化消防管理;
(三)健全完善全校消防工作台账、隐患整改台账、设施设备台账、培训演练台账,实现消防工作规范化、痕迹化、闭环化管理;
(四)常态化开展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分层分类培训,组织校级、专项消防演练,普及防火、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知识技能;
(五)统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配备、年检、维保、维修、更新、报废全流程管理,规范消防标识设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全天候畅通;
(六)常态化开展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及时排查、交办、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立即挂牌督办、专项整治,同步上报学校及属地消防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局部停工、停业、停用整改;
(七)定期开展志愿消防队伍、安保队伍消防技能实训,提升队伍巡查、值守、应急处置能力;
(八)统筹校园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接警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组织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消防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
(九)全程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严把工程消防安全关口;
(十)严格管控校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运输、处置,规范校内动火作业审批、现场监管及事后复核工作;
(十一)负责校园智慧消防系统、消防监控中心的日常监管、运维督导、数据台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驻校单位、经营服务单位须严格落实属地消防责任,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场地、岗位、业务特点,制定细化内部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管控细则;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清单、考核奖惩机制,将消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三)常态化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岗前培训、全员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落实每日巡查、每月自查制度,完整留存检查记录,立行立改各类火灾隐患,建立本单位隐患整改台账;
(五)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专人管理、日常养护,确保完好有效、摆放规范、便于取用;
(六)常态化保持本单位所属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
(七)本单位新建、改建、装修、维修等涉及消防设施、场地布局调整的工程,提前报保卫处备案,接受消防监管;
(八)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范处置火情、火灾事故,第一时间报警、疏散、处置,并及时上报;
(九)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以下区域、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实行从严管控、每日巡查、专项监管: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报告厅、礼堂、体育馆、超市、医务室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二)校园融媒体中心、广播台、驻校通信、金融、邮政等配套服务场所;
(三)车库、物资仓库、储油及供气供热等重点风险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展览馆等纸质资料集中场所;
(五)校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后勤保障系统机房、泵房、配电房;
(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实验、处置的实验室及相关岗位;
(七)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机房、电教中心、科研精密仪器场地、消防监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重点管控部位;
(九)校园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封闭隐蔽区域;
(十)校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临时住宿区域;
(十一)其他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财产集中、一旦起火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区域及部位。
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须设置明显防火警示标识,落实专人专管、分级管控、动态排查,实行最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备,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测维保,老旧、失效、过期器材及时更换、报废。全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全天候畅通,无遮挡、无占用、无堵塞。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所属区域特点制定针对性防火管理细则,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隐患自查自纠。排查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较大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并反馈至保卫处,并落实临时管控、隔离停用、专人值守等应急防范措施,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第十四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组建义务(志愿)消防小组,明确人员职责,定期开展实操训练、应急演练,提升初起火灾扑救、现场疏散和隐患排查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基建、后勤部门在制定校园总体规划、实施基建改造、场地修缮项目时,须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配套工程,全程征求保卫处消防审核意见,严格落实“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要求,消防建设经费统一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功能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工程消防设施招标、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环节须有保卫处全程参与。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接受保卫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全套消防图纸、验收资料、设备台账须同步归档至学校档案室及保卫处备案留存。
第十七条 校内建筑施工、装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严格落实“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建立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制、巡查制度和奖惩机制,常态化排查整治施工动火、用电、材料堆放等消防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全程配合监管。
第十八条 消防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严禁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布局、管道线路、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前向保卫处报备,报请原消防审核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严禁擅自施工变更。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校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违章用电。常态化排查整治电气线路老化、短路、超负荷运行、私拉乱接、使用劣质电器等风险,杜绝电气火灾隐患。易燃易爆场所、物资库房全面严禁烟火,校内临时动火作业必须提前报备、审批登记、现场监护、事后复核,严禁在校内随意焚烧垃圾、落叶、废纸等杂物。
第二十条 校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全程规范操作,严禁违规作业、携带火种进入管控区域。危险物品报废、销毁须提前报请保卫处审核批准,全程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体育馆、礼堂、报告厅、食堂、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对外开放前,须经保卫处消防预检合格,并按规定报备属地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会议集会、招生招聘、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保工作,配齐消防器材、畅通疏散通道,制定专项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现场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期间全程落实巡查值守、应急备勤,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校内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若开展停水、停电、停网及线路检修作业,可能影响消防监控、应急照明、消防供水、灭火救援工作的,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保卫处,提前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标准化消防档案,涵盖制度台账、设施器材台账、检查台账、隐患台账等,做到内容全面、动态更新、有据可查、规范归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落地落实情况;
(三)消防工作档案、各类台账建立及动态更新情况;
(四)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执行及记录留存情况;
(五)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闭环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应急装备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应急预案修订、消防演练组织实施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须规范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出具《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防火自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消防通道及水源保障、消防器材完好情况、消防标识规范情况、重点岗位人员技能掌握情况、重点部位管控情况、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完整留存自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全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学楼、食堂等重点区域强化夜间巡查。巡查重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行为、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器材完好在位情况、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完好可用情况、重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等。巡查人员须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当场处置简易隐患,无法处置的立即上报,发现初起火灾第一时间报警、疏散、扑救,并规范填写巡查台账。
第二十九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安保人员须当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登记备案、严肃追责,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识缺失、损坏、过期、停用、配置不达标;
(二)损坏、挪用、拆除、遮挡、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五)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常闭式防火门长期敞开、防火卷帘下方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七)违规进入、违规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八)校园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动火作业;
(九)消防控制室、巡查值守人员脱岗、空岗;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上级部门、消防机构、学校保卫处指出的火灾隐患,必须无条件核查整改,严格按期落实闭环,严禁拖延、敷衍、拒不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须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及保卫处,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员、整改资金和防控措施。隐患未消除前,必须落实专人值守、动态巡查、隔离管控等应急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点位,坚决执行停用、停业、停工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须提交整改报告、前后对比照片、佐证资料,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保卫处复核验收、签字确认后,归档留存、予以销号。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常态化开展全员消防教育,核心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校园火灾风险、防火防控措施、消防设施使用技能、报警方法、初起火灾扑救、自救互救、疏散逃生技巧等。
第三十四条 健全学生消防安全常态化教育机制,全面落实以下要求: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学生消防疏散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必修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开展不少于4学时的专项消防安全培训;
(四)对实验室参训学生开展专项安全操作、危化品管理、应急处置培训;
(五)每学年开展消防专题讲座、线上科普、阵地宣传,依托校园网、广播、宣传栏、新媒体平台常态化推送消防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落实员工岗前消防培训,重点单位岗位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复训。下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专项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职:
(一)校、院两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后勤值守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安保执勤人员;
(四)动火作业、危化品操作等特殊岗位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重点消防部位须分级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快速响应、分工明确、处置规范的应急机制,预案须包含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等组织机构,明确接警处置、初火扑救、人员疏散、应急救护、联动处置等流程。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须结合危化品、精密设备、实验场景制定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危险品种类、风险特性、处置流程、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报备保卫处存档。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消防演练,结合实际动态修订完善预案,演练提前公示、规范组织、严防演练事故,全面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保障、专款专用,全面支撑校园消防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四十条 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消防器材配置、维保、更新、消防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应急耗材、日常隐患整改等常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消防专项整改经费,专门用于消防管网、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大型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改造升级和重大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消防专项经费,财务、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火灾处置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报警或拨打119火警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无偿提供报警便利,严禁瞒报、迟报、谎报火警。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接警后立即调度安保力量赶赴现场,开展火情核查、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十五条 起火单位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扑救、有序疏散,相邻单位主动配合支援。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引导师生群众迅速疏散。
第四十六条 学校相关校领导或保卫处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时,火场总指挥人员可根据扑救需要,依法采取启用水源、切断水电燃气、划定警戒区域、交通管控、拆除毗邻障碍物、联动校内各保障单位等应急措施。校门值守人员须全程保障消防车快速通行、顺利入场救援,严禁设置任何通行障碍。
第四十七条 属地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学校现场指挥人员须主动汇报火情、水源、建筑结构、风险点位等关键信息,全力配合消防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须严格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事故信息,全力配合事故调查、损失核定、责任认定,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复盘整改、警示教育、责任追究等善后工作。
第九章 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四十九条 校园消防设施器材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微型消防站、水带、水枪、干粉、二氧化碳、水基等各类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标识、消防监控设备等全套消防配套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器材须放置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温度适宜、醒目易取的固定位置,严禁封闭、上锁、遮挡、随意移位,确保紧急情况下快速取用。
第五十一条 校园消防设施器材为应急专用公共设施,严禁非紧急情况下挪用、摆弄、喷射、拆除、损坏、停用,严禁遮挡、覆盖消防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破坏消防应急资源。
第五十二条 室内外消火栓仅限火灾应急使用,严禁私自取水、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周边严禁堆放杂物、设置障碍物,保障全天候可用。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制,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由主管部门负责管护,所有岗位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器材使用方法和初火处置技能。
第五十四条 保卫处统一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招标采购、合规配置、定期维保、检测校验、报废更新,全程登记台账、标注购置及维保时间。校内行政、教学、科研区域消防经费由学校统筹保障,校内经营性单位消防器材购置、维保、更换费用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维保、校验、报废标准:
(一)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首次试压换药,之后每2年复检换药;贮气式干粉灭火器8年报废,贮压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年报废,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报废;
(二)泡沫、清水灭火器:出厂满3年首次试压换药,之后每1年复检,出厂满6年强制报废;
(三)保卫处每年组织全覆盖功能性检查,对失效、过期、损坏、使用过的器材及时更换、充装、维修。
第五十六条 校内非火警情况需临时启用消火栓的,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审批,规范使用、节约用水,使用完毕立即复原、检查完好性,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发现设施故障、损坏立即报备保卫处维修更换。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消防科研创新、智慧消防建设,持续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智能预警设备和专业消防装备,对老旧、不足的公共消防设施及时增建、改建、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校园消防智能化、精细化防控水平。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成效突出、履职到位、隐患整改有力、成功处置火情、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表彰、评优优先及物质奖励:
(一)常态化落实消防制度、宣传教育到位、隐患清零彻底、全年无火情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及时处置初起火灾、主动扑救火情、有效规避重大损失的集体和个人;
(三)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要求,主动排查、上报、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参与消防培训、演练、志愿消防工作,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人员;
(五)坚决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安全风险的人员;
(六)在火灾救援、事故处置、隐患治理中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七)为火灾事故调查、风险复盘提供关键线索的人员;
(八)在校园消防安全建设、创新治理、宣传育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提醒、绩效考核扣分、纪律处分、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火灾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移交属地消防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一)大型活动违规举办、消防条件不达标、拒不整改隐患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督办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的;
(三)长期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出口、消防登高面的;
(四)危化品储存、使用、运输、处置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
(五)擅自挪用、损毁、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六)违规进入易燃易爆管控区域、违反禁烟禁火规定的;
(七)违规动火、违规用火用电、私拉乱接、使用违禁电器引发火情隐患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混乱、违规运营的;
(九)违反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的。
第六十条 对未批先建、消防设计未审核开工、工程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保卫处有权责令停工、停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消防部门依法处罚,严肃追责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保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违规施工的合作单位,学校立即终止合作、不予验收、不予结算,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质,依法追责整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校园燃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依规督办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属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三条 所有校园消防违规行为,由保卫处依规处置、校内追责;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消防管理办法(修订)》(兰工院[2019]15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