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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新闻发布会

2016年03月14日 14:39 点击: 作者: 来源:

 

       甘肃省公安厅于2016年3月9日下午3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张江武进行通报。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甘肃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现发布如下:
 
        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中等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落户,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五、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此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即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适用此标准。
 
记者提问
        甘肃交通广播记者: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在农村原有利益是否要收回?
          张江武: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
       甘肃日报记者: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农业转移人口实行分类落户政策,我省城市规模分为哪些类型?
张育晖: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的有关规定,兰州市城区常住人口约200万人,按标准划分为大城市;天水市城区常住人口在70万左右,划分为中等城市;其他城区常住人口均在50万以下,划分为小城市和小城镇。
       兰州晨报记者:农业转移人口在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有没有门槛?
       答: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本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可以说,我省对落户小城市和建设镇基本没有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