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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落户管理规定

2015年05月22日 09:28 点击: 作者: 来源:

 

 
 
 
 
 
 
      根据公安部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调整,为方便新生报到,简化报到手续,对各级新生落户工作做如下规定:
 
      1、学生入校前请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办的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其他公章齐全。
 
      2、需要落户的新生,在办理其他报到手续后,由各系学工办将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复印有照片一面,同时在复印件右下角写明身份证签发日期)以及落户费收齐后,统一交保卫处信息户籍科办理。
  
       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对所持的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项内容进行核对,必须一致。所持户口迁移证私自涂改属无效户口。
   
      4、《户口迁移证》上除有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外,必须盖有所在地派出所公章,须有农业或非农业章,打印字样亦可。
 
      5、入学前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同学,必须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丢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