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遵照教育部第十三号令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和乘车人、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管理。
三、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实施,学校各二级单位应设交通安全协管员,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积极协助学校保卫处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四、学校公车、私车及来往单位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兰州工业学院车辆通行证。
五、兰州工业学院校内公、私车辆每年应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年审相关手续,未年审车辆不得在校内行驶。
六、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必须是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及行驶证,应持有兰州工业学院通行证,未持有兰州工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凭其有效证件或有效证明(货主单位)向门卫值班人员说明进校事由,经核准按预约制度进入校园,并按规定线路行驶。
七、下列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
(二)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四)驾校学员禁止驾驶车辆在校内通行、练车。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自行车改装的助动车、农用汽车、工程转运车(规定时间和线路)、空载出租车、排气量在250cc以上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八、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必须按指定的校门出入;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陡坡、转弯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各类车辆禁止在校园鸣笛(特种车辆除外)。
九、经允许进入校园的出租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有序的停车侯客,不准在校内乱窜、违者取消禁止进入校园。
十、无校内通行证的车辆,经同意进入校园后,应在进入校门时在校门值勤人员处领取临时通行证,其中送客进校的出租车在校内逗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分钟,离校时上述车辆应从进入的校门出校,并将临时通行证交还门卫执勤人员。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校园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酒后开车;
(二)在通过路口和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减速慢行;
(三)发生或遇到交通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四)机动车停放,需紧靠路边。弯道、路口禁止停放车辆。夜间经批准在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得停在校内主干道或交通路口、消防通道及行人通道上,违者拖离现场;
(五)不得在学校门卫、交通干线随意停放或借任何理由阻塞交通。
十二、非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自行车者进出校门时,下车推行;
(二)骑自行车应在道路右侧靠边慢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连结成串并排行驶或追逐嬉闹;不得撒手骑车;转弯时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在标志牌禁止行驶路段,下车推行;
(三)不得戴耳机骑车;禁止骑车冲坡及在人员密集的地段高速骑行;
(四)停放车辆时,应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挤占道路,影响道路畅通;
(五)禁止骑自行车带人;禁止骑自行车携带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三十厘米的物品。
十三、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驶车辆投掷物品;
(二)不攀爬、踩踏或损坏交通设施;
(三)横向通过道路时,应避让过往车辆;
(四)不并排在道路上行走,不在道路上嬉戏、踢球及进行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移动、毁损交通标牌、交通路障。
十四、驾驶员、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二)乘车人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进行其它妨碍行车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十五、新建或改建校园道路,应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其安全设施的方案由保卫处负责制定,经学校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施工,竣工后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十六、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从事挖掘、维修、砍伐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应持学校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件在施工前48小时向保卫处书面报告,保卫处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过时视为同意。施工单位应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道路上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十七、开展大型活动及工作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应提前72小时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采取何种安全防范措施。学校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在活动及工作开始前12小时之内到活动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回复意见。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的,由学校保卫处提出交通安全预案,经学校同意后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在校园道路两侧设置宣传栏、广告牌等各类标牌,均应向学校规划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设置、悬挂,但不得妨碍交通标志的辨认,不得妨碍交通安全。经有关部门同意悬挂的横幅、条幅等,净空不得低于4M,不得妨碍交通标志的辨认,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否则,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成其予以拆除、清理。
十九、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二十、对外单位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者,保卫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进行规则学习、向所属单位通报情况、滞留车辆等处理;对本校师生员工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者,保卫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向其单位通报情况、报送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者,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赔偿。
二十一、超速行驶、走禁行路、鸣笛及不在规定停车点停车的,驾驶员将受到警告、在保卫处学习本规定,并写出深刻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学校保卫处可以滞留其车辆和暂扣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驾驶转向、制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四)不服从管理故意阻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
二十三、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程序:
(一)口头警告,由值勤人员、调处人员、科(队)长决定;
(二)对违规人员责令其学习、写出书面检查,由科(队长)决定;
(三)滞留车辆、向违规者单位通报情况,由各保卫处决定;
(四)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理的,由保卫处决定。
二十四、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者,由学校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报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