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的各类设施、财产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三、学校治安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学校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五、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校区内部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稳定。
六、学校治安管理依靠和动员全校师生,实行综合治理。学校师生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区治安安全的义务。
七、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在场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八、凡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处罚的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十、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兰州工业学院所属的所有校区,包括北校区、南校区、家属区等区域。
十一、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学校师生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十二、学校各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对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实施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制度,推进技防、物防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安全工作的落实。
十三、禁止在校内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发生。
十四、禁止攀爬栅栏、围墙,禁止破坏校内公共设施以及破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违者按照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严禁酗酒闹事、赌博耍钱、侮辱女性、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十六、不得在校园里进行非法宣传活动、不得张贴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标语,禁止传销,或者在校园里宣传传销等活动。
十七、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在校区内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邪教组织,敌对势力的非法活动。
十八、举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程序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十九、一切公告、信息、通告、宣传画、海报的张贴必须在指定位置。
二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扭送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本校师生员工由保卫处通报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
二十一、凡出入校门的人员和车辆,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二十二、凡进入校内的人员,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
二十三、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二十四、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二十五、未经许可,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人员进入校园。
二十六、禁止拾废品及其它无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二十七、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八、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报告等(人数超过500人)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二十九、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三十、严禁打架、聚众斗殴。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争议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凡是动手打伤他人或毁坏他人财物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物质损坏费及其他合理损失费,同时还要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十一、全体学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自觉做好防火、防电、防盗、防骗、防抢工作。凡有盗窃行为,轻者按学生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二、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校内治安环境,贯彻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三十三、外来人员应按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居住证》和学校《临时出入证》,遵守学校一切规定。
三十四、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以下人员:
(一)来学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
(二)来学校从事商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家属;
(三)学校内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四)投靠亲属人员;
(五)其他无兰州市常住户口、暂住期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三十五、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各用工部门是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的协管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用人部门必须坚持先审查后用人,对符合用工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上岗。
(一)单位、部门使用外来人口由用人单位、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校园出入证,户口不在本市(县)的还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证。
(二)居住在家属家中的外来人口,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出入证。
三十六、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外来人员时必须详细登记造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籍贯、家庭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现住何处,何时由何人介绍来,务工期限等,并附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由保卫处备案(保卫处统一制作登记表);
三十七、学校内暂住人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申领《居住证》;
(三)遇有公安人员、保卫处管理人员查验《居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报告保卫处或拨打110报警;
(五)居住在学校的外来人口不得擅自在住所内留宿亲友等外来人员。
三十八、用人部门对进驻学校的外来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物品要详细登记,列出清单;如有添置物品应及时补交物品清单。离开学校时清单上未登记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出,否则扣留未列物品;
三十九、各用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管理事项写入用工合同内,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
四十、用人部门对所用外来人口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其在校园内违法犯罪的,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处理当事人外,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十一、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工专校内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兰工专[1996]34号)、《兰州工专校内文体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兰工专[1996]78号)、《兰州工专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兰工专[199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