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状况,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兰州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新政发
〔2021〕17号
)及有关
法律法规
等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兰州工业学院兰州新区校区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费,是指车主因停放车辆而占用兰州工业学院场地所产生的资源占用费及秩序维护费,并非车辆保管或看护费用。对于车辆在校内停车场地遭遇盗窃、刮擦、碰撞等人为破坏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学校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所有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均需通过扫描识别车牌号码,并根据登记车辆与临时车辆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车辆类别与收费标准
A类:(1)校内公务车辆,车辆所有人须为“兰州工业学院”免收所有停车费。(2)各级政府部门工程抢险类、市政服务类、运输专用类、特种作业类、军警专用类等特种车辆以及入校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均可进出校园,并免收停车费。
B类:本校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和合同用工人员)的车辆,以及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小型客用车辆,第1辆车免费;第2辆车需按每月100元、每年1000元的标准缴费。超出上述范围的车辆,将按临时车辆管理规定执行。(2)各单位所使用的长期合同用工人员及外聘教师的车辆,需由用工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每位职工名下可免费登记1辆车。(3)退休教职工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每户名下可免费登记1辆车。(4)在校学生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门禁系统,非特殊原因禁止进入校园。
C类:业务合作车辆。凡需长期在校内开展业务的合作单位车辆,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备至保卫处,可以按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也可按月卡形式收取停车费:小型车辆120元/月,中大型车辆180元/月。
D类:服务经营类车辆。校园内服务经营性业主车辆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备至保卫处,可以按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也可按月卡形式收取停车费:小型车辆120元/月,中大型车辆180元/月。
E类:临时车辆。允许临时预约车辆进出校区,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小型车辆每小时1元,一天24小时最高10元;中大型车辆每小时1.5元,一天24小时最高15元。
第六条 校园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通行,礼让慢行,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安保人员指挥,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按划定或标定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车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行车道。
不得将校内道路作为机动车练习场地。
不得碾压绿化草地,损坏损毁路牌、道闸等停车设备。
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车辆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党委保卫工作部有权采取警告并通报批评,对损坏损毁校内停车设施、设备按等价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对超速行驶、扰乱学校停车秩序警告2次以上的,将车辆信息纳入布控名单限制入校。
第七条 所有车辆登记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A类、B类车辆登记期满后,如车辆属性、人员信息无变动自动进入下一个登记年度。C类、D类、E类车辆注册期满仍需要在校园停放的,须提交核验资料并按规定缴费,过期未办理按临时车辆管理并计时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 办理各类机动车辆登记,须填写《兰州工业学院车辆登记注册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签订承诺书。
第九条 使用或协助他人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办理各类车辆登记的,学校根据违规情节程度,采取撤销登记资格、追缴停车费用等措施,并通报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停车费由保卫处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自动缴至学校账户。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登记仅限于申请人使用。车辆或联系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党委保卫工作部登记报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