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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安全稳定信息搜集和研判实施办法(修订)

2026年09月22日 10:16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梳理师生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摸排涉校涉生突出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并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安全稳定信息搜集和研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学校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按照“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妥善处置、确保平安、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一)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国家安全教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方面对校园安全稳定产生的影响及其对策。

(二)分析研判特殊事件、特殊环境对校园安全稳定产生的影响及其对策;学校所在地区以及校园治安环境变化有可能滋生不稳定因素。

(三)分析研判特殊时期、重要敏感时期,校内特殊群体和重点人物可能对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影响,同时研究解决办法。

(四)分析研判涉生安全风险隐患。包括校园贷、电诈治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涉校涉生暴力、欺凌、意外伤害、死亡事件等校园安全突发事故以及群体性集会游行等事件的信息及应急预防处置措施等。

(五)分析研判涉师安全安全风险隐患。包括师德失范、"三失一偏"(失德、失范、失职、行为偏激)重点人员动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涉安全薄弱环节。

(六)分析研判食品、校车及交通安全以及水、电、气、暖等方面存在涉安全薄弱环节,后勤服务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隐患。

(七)分析研判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的涉安全薄弱环节。包括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如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分析研判教育教学方面存在的涉安全薄弱环节,包括学籍管理、招生、课程教学、教材选用审核、实验实训等。

(九)分析研判校舍、校园建筑及设施方面存在的涉安全薄弱环节。

(十)分析研判消防、校园公共场所、校园周边、智慧安防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涉安全薄弱环节。

(十一)分析研判校园网络安全、对外交流合作方面存在的涉安全薄弱环节。

(十二)分析研判第三方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涉安全薄弱环节。

(十三)明确责任部门,提出有效促进校园安全稳定管理的措施和对策并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联络员队伍,做好信息收集、研判、上报工作,随时关注网络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生安全稳定形势研判的具体方法:

(一)班级层面。辅导员负责所在班级的学生安全稳定研判工作。要通过走访学生寝室、谈心交流等方式,重点排查和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状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刻上报学院。同时,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部、学生党员、寝室长等学生骨干力量要注意全面收集、分析、梳理本班学生反映和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有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二)学院层面。学院层面要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以及组建学生信息员队伍等方式,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安全稳定信息收集管理工作机制。要对班级、辅导员所反馈的信息和通过其它各种渠道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及时研判。学院层面能处置的应快速妥善处置,不能处置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分类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三)学校层面。学校安全稳定形势研判采取例会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参会各单位进行会前的充分准备,提前收集情况并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指定汇报人进行专题汇报,最后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研判结论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 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和研判例会明确的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及时组织整改并反馈。对研判中排查出的重点领域、难点、热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跟踪分析,掌握深层次趋势和动向。

第六条 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研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适时主持会议,认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反馈渠道,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安全稳定信息第一手资料,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学校各级网格员的作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按照信息分类报送对口职能部门,同时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从各自的职责范围出发对安全稳定形势提出研判意见,并为综合研判及时提供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各部门重视安全稳定工作的具体表现,作为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途径,对因研判不深入、信息报送不及时、问题整改不到位引发安全稳定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